近年來,我國因環境污染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
由于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致害因素及其損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實踐中,此類的案件處理具有一定難度。具體而言,“致傷物”是通過環境介質作用于機體,掩蓋了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對因果關系判定會產生一定難度。另外,由于污染物通過環境作用于機體,因此存在污染物累計致傷的過程,其損害結果的發生、臨床癥狀的出現需要一定的潛伏期。不僅如此,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結果一旦發生,還具有一定的遷延性,污染物通過環境介質被擴散,會影響多數不特定的人群,受害人數有時甚至會達百十人以上,影響范圍很廣。
因此,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在現實中面臨著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鑒定主體不明、鑒定技術標準缺失、鑒定范圍模糊、鑒定理論準備不充分等諸多問題,亟待研究、制定并完善用于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侵權、犯罪案件事實認定的司法鑒定法律規范。
國家相關法律規范現狀
為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侵權行為,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相應的法律制度。
2017年3月公布的民法總則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其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首次將生態環境保護直接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則高度。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18項認定標準,且第三條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為了落實上述法律制度,2016年1月,司法部、環保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行統一登記管理和規范管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工作作出明確規定。一是科學設置鑒定機構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有序發展原則,嚴格標準、嚴格程序、確保質量。二是科學確定鑒定事項,主要針對環境訴訟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如確定污染物的物理化學性質;確定生態環境遭受損害的性質、范圍和程度;評定因果關系;評定防止損害擴大、修復生態環境的措施或方案等,確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領域。三是嚴格審核登記,針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專業性、科學性強的特點,建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評審專家庫,制定評審辦法,注重保障司法鑒定機構的中立第三方地位。四是加強監督管理。指導鑒定機構加強規范化建設,健全司法鑒定工作制度,加強內部管理。令人遺憾的是,“通知”只規定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領域的多項內容,并未包括環境污染物致人身損害的鑒定事項。鑒于此,筆者將就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司法鑒定有關問題作一探討。
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的法理依據
1.辦理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事件的價值追求
對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行為人實施必要處罰,給予受害者及時的法律救濟是維護社會秩序,緩解社會矛盾,從根本上改善生態環境的關鍵機制,體現了法律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環境污染是侵犯受害者的人身健康權,是對受害人生存權利的嚴重侵犯,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以人為本,全面維護受害者合法權益是法律調整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這一社會關系必須體現的首要價值。法律為公民設定權利和義務,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如果社會秩序遭到破壞,必須對破壞者予以制裁。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司法鑒定意見是環境損害案件訴訟中的科學證據,用以證明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事實。因此,該鑒定意見是環境訴訟證據鏈條的關鍵環節,只有對污染環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進行科學鑒定和評價,并懲罰違法者,震懾其他同類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保護生態環境,方能充分體現環境法律的秩序價值。
2.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的法律醫學屬性
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法律救濟需要自然科學技術支持。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司法鑒定基本過程是具有鑒定資質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利用儀器設備,通過毒物檢測、組織學觀察、毒理學分析、對損害結果綜合評估等,就污染物毒性作用、致機體損害程度、污染行為與人身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等科學問題進行邏輯分析、判斷并發表鑒定意見。此鑒定行為應是法律的授權行為,是法醫學專業領域內的司法鑒定行為,而非經濟性盈利行為,或普通意義上的醫學執業行為。法醫學是研究并解決人身損害、死亡、身份鑒識等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為立法提供依據,為刑事偵查提供線索,為審判和調處民事糾紛提供證據的醫學學科。現代法醫學的基本任務是研究法醫學相關的基礎理論,解決司法、立法上與人身有關的科學技術問題。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法醫學發展提供了較大的空間,現代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成就為法醫學的發展提供了最新技術手段。法醫學在環境致人身損害的司法鑒定領域將發揮顯著的司法效能。
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的主體選擇
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以下簡稱環境損害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活動。可見,環境損害鑒定同其他鑒定活動一樣,是以鑒定對象為核心,始于主體并終于主體的法律活動。環境損害鑒定主體應當是具有鑒定資格的自然人。
1.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環境損害鑒定資質,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機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是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的所屬機構,因此,應具有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主體資格。司法鑒定人若發生侵權行為,司法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連帶責任。依據執法與鑒定分離的司法原則,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是第三方的獨立機構,筆者不建議在環境行政執法部門內部設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應是經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批準,與環境行政管理機關沒有隸屬關系,獨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活動的國家事業性單位。
2.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是指具備法定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條件,經申請登記,在合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中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活動的自然人。
基于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業務的特殊性和解決問題的醫學專業性要求,其司法鑒定人應當由經過嚴格的專業培訓,既通曉醫學,又具備一定法學專業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法醫師擔任。大陸法系主張“鑒定權主義”,要求司法鑒定人只有具備法定資格,方可從事具有訴訟意義的鑒定。我國目前設立的司法醫學鑒定機構及其法醫鑒定技術人員具有從事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業務的法律條件和專業技術條件。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行為以法院委托或當事人委托方式啟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行為一旦啟動,應當成為廣義訴訟活動的一部分,因此,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要有嚴格的具體要求:(1)司法鑒定人應當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鑒定主體應當具有法定環境損害司法鑒定資質;(2)司法鑒定人須對客觀損害事實進行科學認知,并作出實事求是的判斷,以書面形式提出鑒定意見;(3)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4)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活動應由司法鑒定人承擔,鑒定意見由承擔司法鑒定活動的司法鑒定人制作,該意見方可作為證據提出。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活動的法律屬性要求司法鑒定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主體法律責任本質上為專家責任,是在專業資格、業務水平、鑒定能力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主體所應承擔的主觀過錯責任。鑒定主體法律責任不僅體現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有時還可能是刑事責任。
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需要關注的問題
1.環境污染基礎數據的獲取
受害人的生存環境是否被污染,是認定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必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為了解決這些技術性的司法鑒定問題,如果法律沒有專門的規定,環保部門應該指定專門機構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對于地方環保部門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經省一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可以后,要移送司法機關作為證據認定。上述這些規定是獲取環境是否被污染信息的法定程序,只有依此規定得到的資料,方可作為環境是否被污染的法律證據,也是對污染環境的行為主體進行追責的重要證據。
2.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
司法鑒定的委托與受理是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第一個環節,也是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必要條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委托鑒定的形式和要求,規定了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的條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明確了委托人和受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可以照此執行。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委托人的范圍應當根據我國現實情況確定,主要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案件當事人、公益訴訟組織等。
3.開展環境流行病學監測與調查
目前,我國環境流行病學監測和調查工作滯后,有的地區污染源資料缺乏、發病和死亡資料不全、相鄰地域的居民狀況不明確、病例分布(疾病種類、患者年齡、性別、職業、暴露時間和方式等)不清楚。如果未能掌握引起健康損害的環境污染基本情況和數據,在進行司法鑒定時就難以繼續后面的鑒定事項,否則,會出現因果關系不明的鑒定結果。因此,有必要經常組織環境與健康的流行病學調查,既能為司法鑒定意見提供依據,也可為環境管理和決策提供咨詢。
4.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事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工作的主要事項是,評定環境污染物致人身損害是否構成輕傷、重傷,人身損害后遺癥是否達到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重度殘疾;評價污染物是否造成受害人中毒,中毒導致器官功能障礙的程度,中毒是否導致了死亡;分析環境污染物所致的損傷與受害人自然性疾病的相互作用關系,對損害結果的參與度。司法鑒定的技術標準可參照相關人體損傷、傷殘鑒定標準。此外,鑒定人還應了解和掌握相關證據資料,如該區域環境污染證據;環境污染物成分、污染強度、污染區域范圍和暴露人群數量等;能夠證明該環境污染物對人體可以造成損害,并能夠出現相應的臨床癥狀和病理生理變化的科研結果和科技文獻。
5.建立環境法醫學學科
環境法醫學是一門集醫學、分析化學、地球化學、環境科學、環境法學等多學科相互交叉的法醫學分支學科,其主要任務是為判定因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的歸責提供科學證據。其研究內容包括:環境污染導致人體損害的法醫學鑒定技術體系及技術規程的制定;有害污染物標準品數據庫構建;研究不同種類污染物單獨、協同或疊加的毒性作用機制,中毒機體的組織學改變、生理功能變化及其檢驗技術;有害污染物中毒量、致畸量、致死量的確定和研發相關的檢驗鑒定技術。據此,筆者建議,盡快建立完善系統的環境法醫學理論和技術平臺,促使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走向規范化和科學化。
6.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的因果關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2004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都作了相同規定。2010年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進一步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也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其也引據了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這是我國確立的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由污染者承擔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的證據規則。筆者認為,對于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司法鑒定的因果關系分析,可借鑒日本立法及司法經驗,采用“疫學因果關系說”,即判斷疫學因果關系是否存在的標準有三:某因子在某疾病發病前已經存在并發生作用;該因子作用的程度與患病者出現的比例或病情呈正相關關系;該因子作為該病病因,其作用機理不與生物學的說明發生矛盾。在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利用疫學因果關系方法來論證環境污染致人身損害法醫鑒定的因果關系。(本文作者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中國工程院院士叢斌 本文刊載于《中國人大》201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