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是國家安全領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該法聚焦生物安全領域主要風險,完善風險防控體制機制,全面規范生物安全相關活動,對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維護國家安全、提升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完善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功效和價值。生物安全法重點突出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完善體制機制,做好頂層設計。生物安全法明確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職責以及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的組成、職責和運行機制,壓實地方生物安全工作責任,要求建立省級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同時還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協助職責,筑牢筑實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屏障。
二是建立基本制度,強化安全保障。在生物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生物安全法全面總結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經驗做法,針對存在的短板弱項,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來的問題,確立了十一項基本制度,構建起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梁八柱”。
三是統籌發展和安全,實現良性互動。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生物安全法對各類與生物安全相關的主體和活動嚴格要求,明底線、劃杠杠、立規矩、強監管,嚴防生物安全事件發生;同時,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制定生物安全事業發展規劃,支持生物安全事業發展,鼓勵生物科技創新,通過發展提升國家安全實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動。
四是堅持問題導向,防范重點領域風險。生物安全法系統梳理各領域生物安全風險,建立健全風險防控專項制度,分設專章對防控新發突發傳染病和動植物疫情、生物技術研發與應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人類遺傳資源與生物資源安全、防范生物恐怖與生物武器威脅等作出針對性規定。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要把生物安全法的制度優勢真正轉化為治理效能,還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生物安全涉及范圍廣、部門多。在生物安全法中,有些工作已經明確主管部門,有些規定“由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建議相關部門要主動作為,列明責任清單,加強監管,嚴格執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作者為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轉自《光明日報》2021年04月14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