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立法形式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構建監管全覆蓋、執法全閉環的大綜合一體化行政執法體系。這是國內首部綜合行政執法領域省級層面的創制性立法。
條例》出臺背后,離不開九三學社浙江省委副主委、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浙江大學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長范柏乃教授多年的持續關注和呼吁。
面對“多頭執法、重復執法、擾民執法”“看得見管不著、管得著看不見”“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以及“執法缺位、執法越位”等行政執法領域廣受詬病的問題,2015年浙江在全國率先全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改革。2018年成立全國唯一的省級綜合執法指導部門(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
從成效來看,2020年11月-2021年5月,浙江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共辦理案件189.79萬件,占該省辦結行政處罰案件的82.14%;“浙政釘”掌上執法率高達99.8%,基本實現無紙化辦案。在執法制度、執法隊伍、執法體系、執法規范化和數字化執法等方面,浙江領跑全國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與此同時,范柏乃在對金華婺城、杭州桐廬和衢州常山等改革試點的實地考察、深度訪談和個案分析基礎上,對浙江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需求進行大樣本問卷調查,系統考察綜合行政執行改革的實施背景、推進過程、實施成效和重大意義,分析綜合行政執法的基本特征、構成要素、支撐條件和制約瓶頸,撰寫了《關于制定<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 的議案》。
“《議案》主要從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推進政府治理現代化、建設法治中國示范區,以及保障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五個層面,分析了制定《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范柏乃介紹。
此外,《議案》還從國家層面法律法規及相關條款(法律依據),中央和地方有關綜合行政執法的政策措施(政策依據),以及地方相關立法(事實依據)三個維度,論證了制定《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的重要依據。
“基于法律需求,我們從執法主體權責關系、執法事項清單、執法隊伍編制管理、執法過程監督體系,以及激勵與保障措施五個層面,構建了《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的立法框架,并提出了具體的立法建議。”范柏乃說。
2021年1月26日至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杭州召開。范柏乃領銜遞交的《關于制定 的議案》被大會正式立案。該《議案》引起了浙江省人大代表和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的重視,被列入2021年浙江省人大重點立法計劃。
日前正式表決通過的《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明確規定,綜合行政執法是按照整體政府理念,以數字化改革為牽引,通過優化配置執法職責、整合精簡執法隊伍,下沉執法權限和力量、創新執法方式,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開展的行政執法。
在范柏乃看來,《條例》積極回應和破解行政執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堵點和重點問題,通過法律形式總結和固化了金華婺城、杭州桐廬和衢州常山等地方改革試點的好做法、好經驗和好政策,注重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行政執法的協同聯動。
同時《條例》明確了鄉鎮(街道)承接行政執法權和“一支隊伍管執法”,用法律形式規定了基層承接執法事項和部門間執法辦案證據互認,進一步明確了設立省、市、縣三級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強調更大力度推進行政執法程序化、規范化、數字化和標準化建設。
《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重點從執法職責、執法協同、執法規范、執法保障和執法監督五個維度進行針對性制度設計,為建立健全職責清晰、權責明確、協同高效、行為規范、監督有效和整體智治的現代行政執法體系提供了清晰的法治框架,為推進法治中國示范區建設、促進政府治理現代化和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提供了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