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國家憲法日主題開放日活動,我受邀參加此次活動,其間旁聽了一起知識產權案件的公開庭審。這起涉及3位科學家的發明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陶凱元擔任審判長的五人合議庭負責審理。在合議庭的主持下,各方當事人當庭冰釋前嫌,達成和解協議,一攬子化解了一系列糾紛。這讓我切實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對調解工作的重視,把案結事了、定分止爭作為重要的司法追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人民法院堅持把“促進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實質化解”作為司法審判的重要目標和工作要求。尤其是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注重多元解紛、實質解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徹底化解矛盾,讓科研人員全身心投入到創新和創業中。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僅僅是為了定分,更希望的是止爭,“定分”重在“止爭”。公開開庭的這起案件,各方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了多起關聯糾紛,不排除未來可能還會有新的糾紛產生。這次的一攬子和解,能夠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從矛盾糾紛中解脫出來,凝心聚力,推動科研和企業更好地發展。二是有利于促成雙方從“競爭”轉為“合作”。很多知識產權案件調解后,專利權人同意向實施方提供技術許可,實施方的“違法侵權”存量轉化為“合法許可”增量,達到雙贏多贏共贏。三是有利于實現案件審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知識產權領域的案件的調解或和解,可以促進科技企業和產業的發展,進而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意義十分重大。
來源:人民法院報·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