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根據《九三學社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領導全社工作。
第三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審議議題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協商討論;重要議題應在協商討論基礎上進行表決,并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超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第四條 如需要中央常務委員會做出重要決定,但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召開會議時,必須采用適當方式征求中央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意見,委托主席辦公會議做出決定,待下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追認。
第五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的基本職責
(一)組織實施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討論并決定本社工作的重要問題;
(四)決定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議程草案和日程,審議提交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和其他文件;
(五)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
(六)聽取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七)討論并決定社中央工作部門機構設置及秘書長、副秘書長和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討論并決定中央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機構設置及其主要負責人任免。
第六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會議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集。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出席方能舉行。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先書面向常務副主席請假。
未擔任中央常務委員的省級組織主委,社中央秘書長、副秘書長、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其他根據需要列席會議的有關人員由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第七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由主席辦公會議提出,經主席會議審議后提交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八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由分管副主席或秘書長匯報。
第九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20天,應將會議通知發至與會人員。會議文件,應于會前不少于3個工作日提交與會人員。
第十條 辦公廳負責會議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經秘書長并常務副主席審核后送主席簽發,或由主席授權常務副主席簽發。
會議紀要分送主席、各位副主席、秘書長、中央委員,省級組織、社中央機關各部門。
第十一條 會議議定的事項,由分管副主席領導相關部門負責貫徹落實。
本規則由中央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修訂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