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九三學社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十三次主席辦公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中央固定資產管理,保障機關運轉,合理配置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結合社中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本級及所屬事業單位民主與科學雜志社、九三學社中央委員會機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關服務中心)。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機關購置、調撥、建造,以及以受贈等方式獲取的上述資產均屬于固定資產。
第四條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土地、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等。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機關固定資產實行兩級管理模式。
第八條 機關固定資產的一級管理部門為辦公廳,其職責為:
(一)制定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審核各部門報送的年度固定資產配置計劃,匯總形成機關年度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填報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三)配置各部門固定資產;
(四)負責固定資產的價值管理,包括建立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卡片賬、計提折舊等;
(五)負責固定資產的統計、清查及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
(六)審核各部門提出的固定資產處置申請,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置固定資產,并做好賬務處理。
第九條 機關固定資產的二級管理部門為各部門,即資產使用部門,其職責為:
(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擔任部門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部門內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員姓名需報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備案,管理員變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二)固定資產管理員應對部門內的固定資產使用人和使用狀態進行登記,固定資產在部門內調劑使用的,需報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備案;
(三)按時向辦公廳提交年度固定資產配置計劃;
(四)購置固定資產前,向辦公廳提交固定資產書面采購申請;
(五)配合辦公廳做好固定資產統計、清查工作;
(六)遇固定資產損毀、報廢、丟失等情況,及時向辦公廳備案,并提交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辦公廳各處(室)遇此種情況,及時向廳領導報告,并提交固定資產處置申請。
第十條 民主與科學雜志社、機關服務中心依據國家相關的資產管理辦法和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制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做好固定資產的采購、驗收、入庫、領用及賬卡物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三章 固定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配置應當堅持保障需要、節儉適用、節能環保、從嚴控制的原則。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配置資產:
(一)新增機構或人員編制的;
(二)增加工作職能和任務的;
(三)現有固定資產按規定處置后需要重新配置的;
(四)現有固定資產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等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購置、調撥、調劑、受贈等。凡能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得購置。
第十三條 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等通用固定資產的配置標準(數量、價格、最低使用年限、性能要求等)按照財政部和國管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配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部門根據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依據固定資產配置標準和費用支出標準,綜合考慮固定資產存量狀況等因素,提出擬配置固定資產的品目、數量、用途、投入使用時間,測算經費額度,明確資金來源,制定本部門年度固定資產配置計劃,報機關事務管理處統籌審核。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配置計劃隨同部門預算經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送財政部。批復后,各部門在購置前需向辦公廳提交固定資產書面采購申請,提出擬購置固定資產的品目、數量、性能要求、用途、投入使用時間等,經辦公廳分管領導審批,由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處負責購置。
第四章 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領用固定資產需填寫《九三學社中央機關固定資產領用申請單》,領用人本人簽字后,交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再由辦公廳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領用人應對自己領取的固定資產妥善保管與維護,愛護公共財物,避免丟失、損壞。
第十八條 機關工作人員調離(退休)等,向機關事務管理處辦理固定資產交還手續后方可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向機關外的單位或個人轉借、租售或贈送機關固定資產。如確因工作需要,需報辦公廳審核后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處、財務處應每年進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并按規定調整相關賬卡,做到賬實、賬卡、賬賬相符。對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原因,由領用人說明情況,并在固定資產年度決算報告中反映。
第五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依規進行處置:
(一)閑置或超標準配置的;
(二)因機構變動發生占有權、使用權變更的;
(三)已經報廢或因技術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四)不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
(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需要處置的。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劑、捐贈、轉讓、置換、報損、報廢等。具體按《財政部 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政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財行〔2007〕545號)執行。固定資產處置應當由機關事務管理處會同財務處、綜合處(信息化辦公室)審核鑒定(僅鑒定計算機及信息網絡類固定資產,電梯等大型設備聘請第三方鑒定機構或生產廠家鑒定),提出意見,按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處置優先選擇調劑方式進行;無法調劑的,可通過轉讓、置換、捐贈等方式處置。各部門長期閑置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資產,應交辦公廳統一調劑使用。固定資產捐贈應當以支持公益事業或扶持貧困地區發展為目的。
第二十四條 固定資產處置應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序審批后辦理相關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固定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九三學社中央機關審批權限:
(一)一次性處置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廳主任審批;
(二)一次性處置原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房屋、車輛除外),由社中央秘書長審批;
(三)一次性處置原值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房屋、車輛除外),由社中央主要領導審批,并經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
(四)一次性處置原值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固定資產(房屋、車輛除外),由社中央主要領導審批并經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財政部審批。
(五)房屋和車輛的處置按全國政協有關規定執行。
民主與科學雜志社、機關服務中心一次性處置原值在1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自行審批報社中央備案。一次性處置原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固定資產,報經社中央秘書長審批。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使用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未按管理職責要求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或固定資產領用人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造成固定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主席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