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專刊|全國人大代表徐國權:完善食藥目錄,發展傳統藥膳
【字體:大、中、小】
【顏色:】
瀏覽量:
徐國權,九三學社中央常委、社會服務部部長,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完善食藥目錄 發展傳統藥膳
促進人民健康事業和藥膳產業發展
山東團代表 徐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為中醫藥事業和以中醫藥為特色的我國健康產業的發展開辟了新的廣闊舞臺和發展前景。中醫藥膳是中醫藥寶庫中的瑰寶,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為中華民族的疾病預防、養生保健做出了重要貢獻,并以“藥食同源、簡便驗廉,蘊醫于食、寓養于膳”的特色優勢,深受廣大人民群眾的喜愛和青睞。發展中醫藥膳,通過引導科學膳食、促進晚得病、少得病,不僅可以提升全民身體素質,而且在優化有限的衛生資源和醫保資源、應對社會老齡化問題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一、歷史悠久、源遠流長的藥膳食療
中醫藥膳發源于我國傳統飲食和中醫食療實踐和文化,是中國傳統的醫藥學術與烹調技術相結合的產物。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藥王孫思邈在《備急千金要方·食治方》“序論第一”中明確提出“夫為醫者,當須先洞曉病源,知其所犯,以食治之。食療不愈,然后命藥”的治病法則,把食療作為醫治疾病的首選之策,足見古人對食療方法和經驗的重視。
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和發展包括藥膳事業在內的中醫藥事業的法律和政策。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民營養計劃(2017—2030)》,明確提出“大力發展傳統食養服務”,以及“加強傳統食養指導”“進一步完善我國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名單”“深入調研,篩選一批具有一定使用歷史和實證依據的傳統食材和配伍”“推進傳統食養產品的研發以及產業升級換代”等一系列發展藥膳事業的重要舉措。如果這些舉措切實落地,無疑將對藥膳產業和人民健康事業的發展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制約藥膳發展的主要政策性問題
由于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部、衛生計生委、衛生健康委)分別于2002年、2014年和2019年先后三次發布了共計110種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名單,其中,2019年發布的“黨參、肉蓯蓉(荒漠)、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山茱萸、天麻、杜仲葉”等9種物質作為生產經營試點。
當前,比較突出的政策性問題主要有以下二個方面:
1.現行食藥物質目錄品種太少,更新慢,制約了藥膳服務業的發展。
按照中醫藥食療歷史和文化,數百種中藥可以作為食療使用,而2015版《中國藥典》收載的618種常用中藥材,至今只有110種進入食藥物質目錄,諸如三七、麥冬、南沙參、北沙參、丹參、紅花等一大批常用食療名品未列入食藥物質目錄。
2019年發布的“黨參、肉蓯蓉(荒漠)”等9種物質作為生產經營試點,要求各省提出試點品種及其監管措施,但沒有具體的指導意見,各省實施起來非常困難;同時,肉蓯蓉作為一種中藥材,僅規定荒漠肉蓯蓉1個來源,而藥典同樣作為肉蓯蓉使用的“管花肉蓯蓉(主產地新疆)”未列入目錄,這是一種不正常的選擇性收載,嚴重影響了新疆的肉蓯蓉產業發展和荒漠化治理。
三批名單前后出臺了17年(2002—2014—2019年),更新太慢,難以滿足人民健康需求和產業發展。
上述狀況,都與《國民營養計劃》提出的“大力發展傳統食養服務”“進一步完善我國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名單”的任務要求不相適應,極大地限制了傳統食養服務的開發、利用和發展。
2.藥膳產品包裝不能標明主要功能,給人民群眾對藥膳產品的認知、選用和推廣,都帶來很大困惑。
藥食的“功能”不僅是人民群眾選用的依據,也是中華數千年優秀文化傳播的重要載體。由于藥膳不能標明“主要功能”,當前,很多藥膳產品不得不僅以主要的兩三味食藥物質的名稱代字命名,如:杞菊山藥烏雞湯、芪葛山楂花卷、參苓山藥粥、桑椹棗仁羹等,或者起一些奇奇怪怪、“擦邊兒”暗示功能的名稱以求獲得審查通過。而消費者購買時無法直觀功能予以選購,產品的功能只能根據配料表成分和中藥常識自己去判斷,不僅嚴重影響藥膳的使用、銷售和產業發展,而且也失去了中醫藥優秀文化傳播和推廣的良好機遇。
三、解決問題的建議
針對上述突出問題,建議實行“兩個制度”,希望能夠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研究和解決。
1、實行“黑名單”制度。
針對食藥物質目錄“少和慢”的問題,建議改變現行的“白名單”制度,實行“黑名單”制度。對618種收入《中國藥典》的中藥材實行反向篩查和建立“食養藥膳禁用中藥材目錄”。這個目錄可參照藥典的頒布辦法,定期或者不定期發布年份版,如《食養藥膳禁用中藥材目錄(2019版)》,根據市場反饋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維護藥膳食品和產品安全。
2、實行“雙標明”制度。
對藥膳產品的包裝,建議參照《食品安全法》關于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可以標明規范用詞的“保健食品聲稱”的規定,實行在藥膳產品預包裝標簽、廣告上也可以標明規范用詞的“傳統食養功能聲稱”,同時參照《廣告法》規定,在標明傳統食養功能聲稱之后,必須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這樣才能有效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對藥膳產品作用和功能的準確認知、把握和選購,也不影響患者及時看病、就醫和用藥。
當前,藥膳事業和產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大好發展形勢,我們熱切希望有關部門加快節奏、創新辦法,盡早消除制約藥膳發展的不利因素,更好更快地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