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專刊|九三學社界別提案選登十五:關于推動老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發展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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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增加有關于老年成人監護的內容,在2017 年《民法總則》中以14個條文對監護制度進行修訂,但都缺少成人意定監護相關細則和法律解釋。目前,全國僅24個省、市、自治區設有“意定監護”公證服務機構,有135個公證機構提供相關服務,累計辦理僅500余例。
一是缺乏監護制度法律體系及配套機制。《民法總則》中多為原則性條文,缺少法律細則、司法解釋或程序上給予支持、參考和引用。對意定監護合同形式要件、生效時間標準、監護監督、合同解除、意定監護終止等內容均未有規定,也沒有程序性法條對意定監護具體流程做出詳實規范。
二是社會支持和司法援助缺乏參與意定監護的動力。《民法通則》中僅規定監護人在未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利益時,須承擔賠償責任,沒有規定在監護人履行好監護職責時給予適當報酬,沒有規定監護人在因履行職責遭受侵害或出現損失時予以一定補償。
三是缺乏監護人監督體系與監督機制。《民法總則》中僅規定有關個人、組織可以在發現監護權濫用后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但意定監護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本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一旦監護權設立,監護人即可以干預本人日常事務,但此時老年人本人已不能對自己提前選定的監護人進行監督。
為此,建議:
一、完善成年人意定監護法律體系。一是明確的設立意定監護的程序規定,將設立意定監護強制性公證的形式要件納入法律體系中。二是強調意定監護的民事契約精神,在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發生沖突時確定監護效力權重。確定意定監護合同的書面格式要件;設定意定監護登記制度,確定被監護人申請前置條件、合同內容范圍界定、老年人意定監護合同生效條件及監護人主體資格判定等。三是盡早出臺民法總則的司法解釋或司法文件,使相關工作及時獲得法律依據。
二、制定意定監護行為能力鑒定標準。一是參照司法鑒定隊伍,設立由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庫,提供民事鑒定,建立意定監護當事人意思行為能力界定體系。二是設置鑒定程序,可進行司法鑒定,也可由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宣告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申請意定監護的成年人做出專業性和權威性的意思行為能力界定報告,使其協議生效有法可依、有理有據。
三、建立多方協同的意定監護機制。一是確立國家兜底原則。進一步完善民法中已設置的承擔國家兜底法定監護的職能部門監護制度,補充設置監護法則,若兜底部門放任或不履行監護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尊重意定監護契約精神,尊重監護人責任、義務對等和勞動成果,在尊重監護合同約定基礎上,參照司法服務定價,制定收費標準。三是明確監護人權責,設定對非近親屬的意定監護人,非因監護人故意行為造成被監護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監護人在因履行職責遭受侵害或出現損失時予以一定補償;因故意、放任、過失對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四是扶持意定監護專業社會組織,加快培養專業監護人才。鼓勵有意定監護專業能力的社會組織可作為輔助監護人,為監護人提供各類服務信息;對監護人進行培訓,提高監護能力;參與監護人職權評估,使監護人在合適范圍內行使權力。
四、制定意定監護監督制度。一是確定最小程度干預原則。最大限度遵從當事人意愿,遵從當事人合同約定,不隨意對合同約定事項進行干涉;尊重當事人隱私,不干擾當事人正常生活,使老年人能夠充分利用自己的殘存能力,將對監護人的監督影響降到最低。二是確定最佳利益保護原則。站在被監護人立場上進行監督,從各個方面綜合衡量對被監護人最有利的選擇。將意定監護監督機構于個人監護監督權力協同設置,共同發揮作用。(擬提交全國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