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科研而科研”,只注重“實現”、不注重“轉化”,不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科研人員存在這樣的問題。究其原因,“現行的、與職務發明緊密相關的法規,都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和滯后性,激勵創新、促進轉化的力度不夠。”全國政協常委、九三學社中央副主席趙雯對此十分關注。
趙雯說,我國科研人員高度集中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他們取得的發明成果絕大多數屬于職務發明。而關于職務發明的制度設計,是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促進成果轉化、平衡發明人和單位之間利益關系的核心制度。
但是,因為“本單位”投入了資金和“物質技術條件”,現行法規都將單位視為當然的“專利權人”,擁有“科技成果持有者”所有的權利,發明人僅有著名權與獲得“獎勵與報酬”的權利。“發明人因為沒有專利實施、許可、轉讓等權利,獎勵與報酬標準偏低,提高發明質量、促進轉化的積極性不高。”趙雯說。
趙雯認為,近年來,為激勵創新促進轉化,各地出臺了強化激勵加大扶持的政策規定,取得良好效果。但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亟待將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完善、提煉為法律條文,使職務發明制度適度的向發明人傾斜,以激發發明人自主創新和實施轉化的主動性、積極性,促進科技自立自強。
她建議,加快《職務發明條例》立法,明確職務發明的范圍、權利歸屬、利益分配、獎勵報酬、風險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從制度層面,擴大職務發明成果轉化政策的適用主體范圍,賦予職務發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趙雯認為,應該遵從幾個原則。“約定優先”:對于職務發明具體情況,雙方事先約定各自擁有的專利權份額。特別是發明人承接合作體委托的研發任務,更要做好事先約定。“共同推進轉化”:發明人和本單位都有權利促進職務發明成果的非壟斷實施、許可、轉讓等形式的轉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一方要實施獨占、排他的壟斷性實施、許可、轉讓,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發明人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權份額,本單位有優先受讓權,反之亦然。“收益共享”:如果職務發明成果被有效轉化,并產生確定的或可預期的收益,雙方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份額分配收益。要鼓勵職務發明成果作價入股,無論是入股本單位,還是入股合作體內單位,都應支持。”
趙雯建議修改《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規,縮小職務發明范圍,強化約定優先,強化創新鼓勵,“既要物質鼓勵,更要精神鼓勵;既要鼓勵發明人,也要鼓勵單位;特別要鼓勵勇于對重大科技難題‘揭榜掛帥’的單位和創新團隊”。
她同時建議:修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提高激勵對象人數30%的限制比例,允許公司自行決定激勵對象比例;擴大股權激勵對象范圍,允許對非上市公司以外的技術人員進行激勵;適當調低股權激勵持有年限,放寬股權變現限制;擴大“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主體范圍,鼓勵高校、科研院所“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消“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限制。(轉自上觀新聞 張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