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訂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九三學社河北省委主委叢斌說,律師法(修訂草案)第27條,關于“律師事務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商業性經營活動”。在有的國家有這樣的規定,不把律師事務所作為商事主體對待,這樣律師事務所就不能從事商業活動。但有的國家沒有這樣的限制,根據我們國家的具體情況還是不限制為好,有人提出,保留國辦所,要為花不起錢、打不起官司的公民,由國辦所進行法律援助,但是作為國辦律師事務所,應該可以進行商業投資,進入資本市場,可以將其作為國有企業對待。只要規范了律師事務所在律師執業過程中的行為,它不違規,從事合法的商業活動,還是應該允許的。這一條限制沒有過硬道理,建議取消第27條,同時也要去掉第50條第3項對于律師違規一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