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60周年大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在要求人民政協“繼續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時候,明確肯定了像人民政協那樣“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這對于進一步發揮人民政協在民主政治建設中的作用,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既有重大戰略意義,又有現實可操作性。
民主:人民政協最為深刻的本質屬性
我們都知道,人民政協性質最初界定為統一戰線組織,后來界定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最后又界定為我國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個重要形式。這三重性質的界定,經歷了一個較長的認識過程。
需要指出的是,無論從這一認識過程來看,還是從人民政協性質這三重界定的內容來看,它們之間不是并列的關系,而是逐級遞進的關系,即后者包含前者的關系。關于人民政協“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這一性質界定,不能取代前兩重界定,但包含了前兩重界定的要求,揭示了人民政協作為統一戰線組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機構,所內含的最為深刻的本質屬性。
之所以說人民政協作為我國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關于人民政協性質中最為深刻的本質屬性,首先是因為人民政協作為一個統一戰線組織,具有民主政治的鮮明特點。人民政協建立時,作為“全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指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四大階級組成的統一戰線的組織。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指出,這四大階級,就是新中國成立時的“人民”。我們的民主,就是這四大階級當家作主,就是在這四大階級中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政協在建立之初被定性為“統一戰線組織”,意味著它是在這四大階級內部實行民主制度的一種組織形式。
在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作為階級的剝削階級已經不存在了,統一戰線的性質應該發生變化了,但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我們沒有做這樣的改變,影響了人民政協的轉型。直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根據我們在撥亂反正中對我國階級狀況的新認識,才明確人民政協是“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成為在廣大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內部實行民主制度的組織形式。與此同時,鄧小平明確地說過:“人民政協是發揚人民民主、聯系各方面人民群眾的一個重要組織。”
之所以說人民政協作為我國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關于人民政協性質中最為深刻的本質屬性,同時是因為人民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機構,也具有民主政治的鮮明特點。我們都知道,人民政協在成立之初,是以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合作共事、協商決策的形式開展工作的。這時,人民政協無論在構成上,還是在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上,都成為共產黨與民主黨派民主協商、民主決策的重要機構。在對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際,有的民主黨派認為自己的使命已經完成,可以解散了,毛澤東親自出面做工作,不僅希望各民主黨派能夠繼續存在下去,而且提出“共產黨萬歲,民主黨派也萬歲”,制定了共產黨與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人民政協就成為貫徹這一具有民主內涵的指導方針的重要機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在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完善政黨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對人民政協性質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1989年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根據鄧小平的建議,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正式明確我國政黨制度,既不是蘇聯那樣的一黨制,也不是西方發達國家那樣的兩黨制或多黨制,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并且肯定,這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確認了這一基本制度。這一政黨制度,既體現在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在重大決策、重大人事安排時的直接協商,又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其它民主制度中,尤其直接地體現在人民政協制度中。在這一新的認識形成過程中,我們明確了人民政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正是在這個過程中,1990年1月1日,在全國政協新年茶話會上,江澤民提出人民政協“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渠道”。也就是說,在確認人民政協與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關系的同時,確認了人民政協是我國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1995年全國政協黨組經過認真深入的調查研究,制定了《政協全國委員會關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中共中央在通知全黨認真貫徹執行這一《規定》的時候,第一次提出“人民政協是我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這樣,人民政協的雙重性質就拓展為三重性質。
綜上所述,在人民政協性質的這三重界定中,關于“人民政協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這一界定,是人民政協最為深刻的本質屬性。
協商民主:人民政協的顯著特點
我們不僅要認識到民主是人民政協的本質屬性,還要進一步認識到協商民主是人民政協的顯著特點。
協商民主,在西方國家,是在20世紀90年代反思選舉(票決)民主不足的基礎上興起的民主理論。而選舉(票決)民主在西方有悠久的傳統。一般認為,它起源于古希臘的雅典城邦時代。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在研究了摩爾根等人類學家的成果后說過,在古希臘原始社會后期,原始部落和小民族的組織體系中,常設的權力機關為議事會,成員由被選出來的貴族組成;最高權力機關是人民大會,人民大會由議事會召集,以解決各項重要事務,會議決定用舉手或歡呼通過;軍事首長是領導人,必定由人民選舉,或者由議事會或人民大會認可,軍事首長兒子可以繼承,但必須經過選舉才能合法繼承。現今西方的兩院制、競選制等民主制度就是由這一傳統發展過來的。但是,在20世紀下半葉,這種民主的不足日益暴露出來。特別是,在選舉過程中實行的多數決定原則,使少數人的合法權利可以合法地被否決;而贏得多數人選票的政黨領袖或精英政治家,又可以合法地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策,而不再顧及選他的多數人的利益。于是,民主的實際進程與民主的理論目標漸行漸遠。人們對選舉的熱情走向低迷。針對諸如此類的問題,西方一些政治學家提出,民主應該讓每個公民都可以平等地參與公共政策的決策或制定。他們根據這樣的理念,提出了協商民主的設想。其目的是為了彌補選舉(票決)民主的不足。應該講,對民主的這種反思及其提出的方案設想是很有價值的。對我們來講,還可以讓我們的頭腦更清醒,而不盲目迷信西方民主特別是選舉(票決)民主。
事實上,在西方,協商民主還處在研究和討論階段,而中國則早已有協商民主的傳統和成功經驗。
首先,協商民主在中國已經是與選舉(票決)民主并列的一種民主形式。協商民主在中國應用的領域非常廣闊。基層的民主懇談會、政府的聽政會、推選干部候選人時的民主協商等等,都是協商民主的具體做法。但主要形式還是人民政協實行的大規模大范圍的協商民主。而且,所有這些協商民主的做法都不是選舉(票決)民主的補充,絕大多數做法也不是選舉(票決)民主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協商民主已經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民主形式。1954年12月19日,毛澤東在論述人民政協存在的必要性時,曾經說過:“人民代表大會是權力機關,有了人大,并不妨礙我們成立政協進行政治協商。各黨派、各民族、各團體的領導人物一起來協商新中國的大事非常重要。憲法草案就是經過協商討論使得它更為完備的。人大的代表性當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協仍有存在的必要。”應該講,人民政協的構成不僅與西方議會包括上院或參議院不同,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也不同。人民政協在結構上由政黨、人民團體、社會界別及其社會精英組合而成。它既是執政黨和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合作的平臺,又是社會各界別合作的平臺,特別是社會精英合作的平臺。可以說,人民政協是中國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大聯合、各界別大合作、社會精英大交流的人民民主實現形式。而且,政協會議的小組就是按照政黨、團體、界別、特邀人士來編組的,打破了區域性和行政性的壁壘,有利于充分發揚民主。因此,人民政協實際上是中國社會的縮影,是中國各種利益的集中體現,是中國發展民主政治的好形式。人民政協結構上的這一特點,是人民政協的優勢所在,決定了它必定要發揮自己獨特的功能。這一構成,決定了它必定也只能按照民主的要求來運作;也決定了這種民主主要以協商民主的形式來進行。所以,中共中央在《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既然是“兩種重要形式”,就不能說一種是另一種形式的補充或其中的一個環節。
其次,中國共產黨有實行協商民主的豐富經驗。在新中國成立過程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早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問世,不是偶然的。我們都知道,我們的人民民主專政是由黨領導的統一戰線發展而來的。統一戰線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革命的一大法寶。在統一戰線內部,我們實行的民主主要是協商民主。也正因為有這方面的成功經驗,所以在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后會出現政治協商會議這種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蔣介石國民黨撕毀舊政協協議,不僅被視為反統一戰線的行為,而且被視為反民主行為。從舊政協到新政協的發展過程,實際上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形成和組織化過程。因此,作為統一戰線組織形式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成立就以實行協商民主獨樹一幟。經過社會主義改造,雖然作為階級的剝削階級已不存在,但是社會利益集團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依然存在,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依然需要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統一戰線也必須存在,因此人民政協這一統一戰線組織不僅有了繼續存在和發展的根據,而且協商民主也發展到新的更高階段。人民政協成立60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在人民政協事業的發展中協商民主的做法日臻完善,我們在協商民主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經驗。
再次,協商民主還是中國政治文化的傳統和特點。中國共產黨之所以重視協商民主,能夠創造出人民政協這樣的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還與中國政治文化的傳統和特點有關。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與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國原始社會后期,處理政事包括在權力授受時,實行的就與古希臘民主不一樣的民主制度。在《尚書·堯典》、《尚書·舜典》中記載說,凡是舉國大事,堯、舜都要召集“四岳”或“十二有牧”、“四岳群牧”開會,這些會議實際上是酋長會議。重大問題的決策都經酋長會議,由堯、舜這樣的部落領袖與酋長們協商決定,實行的是協商民主而非選舉(票決)民主。在中國古代經典中也有“選”這個字,比如“選賢與能”。但是這個“選”不是選舉之“選”,而是推選之“選”。舜被推選為部落領袖,就是堯在“四岳”會議上經與酋長們協商推選出來的。這在《尚書·堯典》中有具體的記載。古人把這種選拔領導人的方式,稱為“禪讓”。所以,“選”在中國有選舉與推選之別。在英文中,相對應的就是elec-tion和selection兩個詞。選舉的方式是票決,推選的方式是協商。這兩種方式都是民主的方式,但又不一樣。中國這種協商民主的傳統盡管在夏禹之后逐步轉變為專制主義,但在一定范圍內仍在長期發揮作用。再加上中國幾千年來追求的“和而不同”的哲學理念,相對于競爭性的民主形式,中國人更習慣于比較和諧的協商民主形式。所以,協商民主在中國不僅與現實社會的實際相適應,還有著深厚的文化根源。
通過對協商民主在中國的地位和作用及其歷史淵源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民政協在中國能夠成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是偶然的;人民政協能夠成為協商民主的主要形式,也不是偶然的。實行協商民主,正是人民政協在民主功能上表現出來的顯著特點。
總之,人民政協經過60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特色,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要進一步深化對人民政協理論的研究,為加強和完善人民政協工作,提高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讓人民政協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作者系全國政協常委、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