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在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保健等領域存在許多嚴峻問題。解決好這些問題,為農村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對于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國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實現了從傳統的單元主體向多元主體轉變,政府部門、贏利性組織和第三部門共同構成了我國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主體,三位一體的合理結構日趨明顯;供給模式正處于由政府傳統的壟斷向供給主體之間相互競爭的轉變過程之中;對供給主體的評價更加強調成本效益原則。雖然如此,九三學社中央在調研中了解到,仍然有五個方面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一是公共物品供給的嚴重缺位。有形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無形公共物品(如社會保障等)供給尚未涵蓋農村。由于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許多農村居民被排斥在社會福利政策之外,即使遷移到城市就業有職,也難以享受大多數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說,農村居民無論身居何處,基本上與無形公共物品無緣。二是公共物品供給主體之間責權不清。由于缺少明確的法律規范和立法監督,造成各主體間推脫責任,存在明顯的不作為或少作為現象。以科學發展觀加以審視,地方政府是農村公共物品的最主要和最恰當供給者,而縣級地方政府又是最佳實施實體。但是,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責任劃分上不盡合理,導致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嚴重缺失,甚至出現真空。三是公共物品供給監督管理體制先天不足。農民居民被排斥在現有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決策和管理體制之外,無法形成對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監督和管理。信息不準確、預算難控制、各主體之間無法溝通、運作體制無法可依、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過程不透明等問題十分嚴重,社會各界難以對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資金籌措、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四是農村法治還處于初級階段。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相應的法律法規遠沒有配套,各級政府在提供農村公共物品時“人治”色彩較重,難以保障農村公共物品提供中的社會公正。五是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具有明顯的區域差異性。一般來說,經濟較發達地區的農村在公共物品供給水平方面容易與城市接軌,有些經濟較發達地區的農村甚至已超過城鎮水平,而經濟落后地區連最起碼的公共物品供給都無法保證。
針對以上問題,九三學社中央提出四點建議。第一,把保障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提高到政府責任、體現社會公正的高度來認識。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應從以人為本、公正地保護公民權利的角度,以立法形式確定農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給的必要性,以法律實施監督的終端手段檢查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性,確保從行政行為誠信價值的角度保證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地方政府在制定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政策時,應把社會公正作為首要價值觀。要將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置于考核地方政府政績的重要位置。第二,促進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模式的多樣化。政府供給、自愿供給與市場供給的有效組合是最佳模式。純公共物品由政府負責提供;而準公共物品的供給,政府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可以用行政的方式,也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市場主體也可以參與公共物品的供給,通過引進自愿供給與市場供給,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功能,達到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最佳效果。第三,加強農村公共物品供給決策體制的民主化科學化。由于我國農村公共物品自上而下的供給決策體制忽略了農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導致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嚴重不足。為了提高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性,防止農民急需的公共物品供給不足,應建立農民對公共物品需求和供給表達意見的機制,使農民享有參與公共物品供給的決策權。第四,將農村公共物品問題的有效解決與行政體制改革結合起來。完善財政分稅體制結構,建立有效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給責任網絡;完善獨立客觀的監督機制,做到各級政府財權與事權的使用能有最大的社會透明度。加快完善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立法工作,推動我國地方政府的法治化進程,使地方政府在農村公共物品供給行為與法制化監督實施方面更加規范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