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專刊|全國人大代表馬蘭:傳染病直報和預警系統該做出哪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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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讓很多現有的應對措施捉襟見肘。“通過此次新冠肺炎防治實踐來看,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在傳染病上報方式、預警權限等方面有不適應的地方。為了及時有效防控傳染病的發生,最大限度減少傳染病爆發引起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需要盡快對傳染病防治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科學院院士、九三學社社員、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就此提交了相關議案。
馬蘭注意到,現行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只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才能發出傳染病預警。但是由于要求的行政層級很高,預警需要多層行政審批,這樣雖然程序更加嚴格和權威,但是卻需要更長時間。
“當新型傳染病發生時,如果能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在組織專家論證后發布提示性預警,可以減少因行政報批而耽擱的時間,提高效率,引起公眾重視和防范,同時也為傳染病防控贏得時間,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馬蘭表示。
她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當發生新型傳染病,但不能及時確認病原體時,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先行發布傳染病提示性預警。
另外,隨著近年來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關于傳染病的上報方式也應與時俱進,提高效率。馬蘭認為,應使用現代信息化技術改進醫療機構的傳染病上報方式,比如,是否可將醫院的電子病歷系統與屬地衛生行政部門的傳染病監測系統對接,更為有效地應對突發、新發的不明病原體的傳染病,更靈敏地針對不明原因的肺炎、發熱等癥狀進行監測。探討在有條件的地方,將醫療機構的化驗結果報告系統與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對接,自動在傳染病網絡直報系統中報告。
因此,馬蘭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爆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通過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系統限時上報。(青年報•青春上海 劉昕璐)